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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來一窩瘋,
自從9月台灣居民居住證開辦以來,
又看到不少人一窩蜂的搶著申辦。
在搶著申辦前,不妨先停下來看看關於大陸明年將實施的《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》規定,
首先,大陸2018 年發布《個所稅法草案》及《居住證辦法》,並將於明年元旦實施,
其中申領居住證對”台灣人”在大陸的稅收居民身分認定,可能將產生影響,
日後是否因此致招額外的稅務負擔還未定!
其次,申領居住證,恐需在大陸繳納「全球個人所得稅」,
當申領居住證時,代表在大陸境內有合法穩定的住所,
可能會構成《個所稅法草案》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,如此即屬大陸的稅收居民。
依該條文規定,未來領有居住證的人是否會因此被要求就“全球所得”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逮有疑義,
恐將招致更大的稅務負擔。
當然,依規定,在中國有住所或1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均須申報全球所得,皆有記錄可查,
與是否領用居住證無關,只要符合「稅務居民」的定義,境外所得就有可能被課稅。
也因此,除非真有必要,想申辦居住證,其實可以再等等看看,
以目前來說,如果只是需要大陸帳戶、只是需要支付寶,都沒到非得要辦居住證不可的程度,
與其搶著一窩蜂當白老鼠,
不如趁明年新規定實施前就先去大陸辦好所需,也實在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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